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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正确的法治理论引领,就不可能有正确的法治实践。在法治理论建设方面,要进一步坚定理论自信,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法治话语体系,努力以中国智慧、中国实践为世界法治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法治实践不应完全照搬西方理论,我们的国家治理有其他国家不可比拟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也有我们自己长期积累的经验和优势,在法学学科体系建设上要有底气、有自信。这启示当代的法学研究者要坚定理论自信,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学问题研究,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法学理论支撑。
话语概念中蕴含着理论实质,成熟的法学理论体系主要表现为成熟的法治话语体系,而法治话语体系又是检验法学理论体系的重要标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话语体系包括了法治概念体系、法治评价体系、法治传播体系这三个基本面向。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概念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概念体系是以法治基本概念为切入点,彰显中国立场和价值的法治新概念、新范畴、新表达。我国政治制度和政治建构的特殊性决定了法治概念体系必须以当代中国社会为具体场景,必须契合体现社会主义内在要求的法治理念,且不得背离社会主导性文化价值观念,只有在有利于对“中国问题”的认识与阐释的前提下,才能够被接受和承认。
例如,我们所说的“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同西方所谓“宪政”有着本质区别,如果将二者等同,将会落入照搬西方资本主义制度的陷阱;我们所说的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同西方国家的“司法独立”,也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质和内容。我国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人大监督下,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正因为如此,我们要坚决抵制西方某些非普适性法治概念影响,不断生成能够准确表达中国法治思想、法治文化、法治思维的标识性概念体系,用中国话语表达中国理论,用中国理论解决中国问题。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评价体系
当前,在国家法治发展水平、治理能力方面有许多评价指数体系,但这些指数体系大多是由西方发达国家主导发布的,对发展中国家具有不同程度的偏见。这使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实践往往得不到准确评价,甚至遭到恶意歪曲与攻击。建立并推广符合我国国情的法治评价体系,对我们树立起对自身法治道路、法治理论和法治制度的自信至关重要。
当前,我们要积极参与国际法治领域竞争,打造自己的价值立场和评价体系。在构建中国特色法治评价体系和评价标准时,首先,必须立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切实发挥马克思主义对法治研究与评价的导向和牵引作用,形成具有可操作性的国家发展和治理的评价标准。其次,应当在明晰法治普遍性和特殊性差异的基础上,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评价指标,凝聚治国理政的共识。在这方面,既要考虑我国的法治建设实践,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为出发点,又不能排斥其他国家法治研究成果与经验。中国特色法治评价体系应当是法治话语世界性与民族性的结合,是一般规律与中国特色的结合。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传播体系
习近平总书记2016年5月17日在哲学社会科学座谈会上指出,对于解读中国实践、构建中国理论,我们应该最有发言权,但实际上我国哲学社会科学在国际上的声音还比较小,还处于有理说不出、说了传不开的境地。这一现实情况亟须法治传播体系的构建提供强力支撑。
首先,要通过整合政府和民间的力量,发挥多主体联动力量,加快完善法治传播渠道和落地平台建设,形成一个有机协调、高效运转的系统,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和理论体系解释清楚、传播到位。其次,增强中国与世界特别是西方国际传播对话与接轨的力度,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议题,在更多更广更高层次的国际话语平台上讲好中国故事,传播好中国声音,成为世界法治话语体系竞逐中“真正的在场者”。在网络信息化时代的今天,法治研究成果的传播路径除了依赖传统的学术期刊报纸,网络新媒体已成为重要的传播和扩散平台。这就要求我们研究和创新中国法治话语体系的传播方式,要借力网络新媒体扩大中国法治话语体系的语言优势、影响力优势,不仅要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价值传得开,而且要叫得响。
来源:学习时报